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出現了諸多亂象,比如針對學生群體的“校園貸”,針對中老年人群體的“套路貸”,以及貸款中的高利放貸等社會現象。針對高利放貸的問題,國家出于發展經濟、穩定金融和社會秩序的雙重考慮,對之采取諸如法院不支持高于四倍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等措施,在保護民間借貸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遏制和打擊高利放貸。
案情簡介
近日,騰沖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涉及高利貸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楊某與被告梅某是朋友關系,2022年7月31日,被告梅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楊某借款50000元,并寫下借據“約定2022年8月30日還款”,且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每月2000元。梅某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3月,共向原告支付利息16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為此訴訟到法院。
法官了解案情后,發現雙方口頭約定的年利率為48%,而2022年7月31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為3.7%,即年利率不能超過14.8%,雙方約定的利率已超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違反法律保護利息上限的規定,雙方口頭約定的利息存在不合法性。
騰沖法院認為,合法的債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所以本案中2022年8月起至2023年3月的利息應為4933元,被告梅某支付利息超出部分11067元應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最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梅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38933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4.8%計算的資金占用費。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行為越來越普遍,民間借貸市場作為民間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市域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但是民間借貸行為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需謹慎對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