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不穿鞋駕駛車輛引起的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某日,甲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高速公路公安執法站時,接受交警大隊執法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執法民警讓甲某打開駕駛室車門進行檢查,發現甲某未穿鞋駕駛車輛,隨后要求甲某下車接受行政處罰。
在民警告知擬對甲某作出的處罰及相應的權利時,甲某拒絕接受處罰并將駕駛證拿走離開執法站,民警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甲某存在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處以罰款150元。
甲某不服該處罰決定,故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政府經審查認為交警大隊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維持交警大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甲某不服,訴至文山市人民法院,以自己是在停車等待檢查過程中才將鞋脫了為由要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
審理結果
在駕駛車輛時不穿鞋會導致因缺少鞋的緩沖使腳底肌肉疲勞影響腳部的感知和反饋力度,影響駕駛人對制動、離合、油門等設施的控制,容易出現誤操作,同時由于腳趾的力分散,在遇到緊急情況用腳趾踩剎車踏板會造成制動力不足引發交通事故等危險。
本案中,根據現場視頻能證實甲某在駕駛車輛時未穿鞋,駕駛位亦無鞋子,并在執法人員告知其“赤足”系違法行為時答復“我又沒穿拖鞋,穿襪子了,這不違法”。
甲某不穿鞋駕駛車輛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故文山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甲某認可文山市人民法院判決未提出上訴。
法官提示
交通安全無小事,駕駛員駕車上道行駛,都應當安全文明規范駕駛,罰款事小,安全事大,不要因任何一個不安全操作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